■ 参展规章的履行 |
参展商必须遵守各项规章以及主办方提供的“参展指南”(展会概要),以及针对参展申请企业的“参展企业说明会”上分发的“参展手册”中的各项规定。一旦主办方认定违反了以上规定,不论何时将保留拒绝参展、取消参展、撤换·变更展位·展示物·装饰物的权利。另,主办方将不公布裁定根据。并且,参展商事前支付的费用将不退还,因取消参展、撤换·变更展位·展示物·装饰物而引起的参展商以及相关者的损失也不做赔偿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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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注意事项 |
◇展品的入退场 |
1) |
参展商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所有的进场·退场·展示工作。 |
2) |
参展商或受参展商委托的工作人员在会场内工作时,请在规定时间内撤出展品后并恢复原样。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恢复原样,主办方将代为实施,因此延长时间而发生的费用由参展商负担。所产生的废弃物也由参展商带回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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◇展品的保管 |
1) |
主办方会尽力管理保障会场以及展品的安全,但对于因天灾、火灾等不可抗力产生的损失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 |
2) |
主办方对展品以及其他物品的被盗、丢失、失火、损伤、以及其他在场内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。 |
3) |
参展商每日闭馆后,请清扫展位。出于防盗要求,请将展品上锁后离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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◇商标注册的劝告 |
展出知名品牌、或商品形象时必须进行商标的注册申请。主办方将介绍相关的商标注册办理人员。 |
◇关于个人隐私 |
在展会中取得的“个人隐私”信息,请遵守个人隐私保护法以及关联的法令法规,合法正当取得、管理、使用。请公布、通知使用目的,并在其规定范围内使用。参展商同“个人隐私”主体之间发生的纷争,请协商解决。主办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。 |
◇关于观众洽谈 |
主办方对展会期间以及会后参展商同观众之间的洽谈·合约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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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禁止事项 |
◇禁止展位的转让・
租借・交换 |
展商不许将分配的展位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地转让给、出借、交换给第三方。 |
◇禁止骚扰行为 |
展会期间以及展后,主办方判断如发生对参观者·参展商等有骚扰行为(诽谤中伤、妨碍营业或类似行为)的,将被取消参展资格或拒绝今后的参展申请。 |
◇禁止照相摄影、
场内禁止携带照相机 |
会场内禁止参展商、观众照相摄影。参展商如需对自己的展位摄影时,请在事务局人员陪同下或者由事务局指定摄影师拍摄(每家公司2张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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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赔偿责任 |
1) |
主办方对因任何理由参展商及其雇用人员·相关人员因使用展示区域而引起的人身以及物品的伤害·损失不承担责任。 |
2) |
参展商因其职员·相关人员·代理商的不慎等引起的展会场内以及周围的建筑物·设备的损害,须立即赔偿。 |
3) |
主办方对因天灾及其他不可抗力而更改展会日程·取消展会而引起的参展商以及相关者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。 |
4) |
主办方对因自然灾害·交通机关的迟延·社会不安定等引起的参展商以及相关者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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